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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3-26点击数:

1、目的1.1液化气一般叫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乙烷、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为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为了提醒人们及时发现液化气是否泄漏,加工厂常向液化气中混入少量有恶臭味的硫醇或硫醚类化合物,也就是特殊臭味的来源;

1.2为规范科学安全地使用瓶装液化气,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安装、充装

2.1液化气瓶及其灶具的采购、安装、调试、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需要;

2.2严禁在灶台下直接放置气瓶,要随时保持灶具软管离灶面10厘米以上,连接钢瓶与胶管两端必须用喉箍箍紧,气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2.3燃具安装的位置要避开风口,以免点火后被风吹灭而跑气引起火灾事故,务必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燃具;

2.4安装、使用燃具、液化气及管道的房间,要保持通风换气、干燥,严禁住人,并配备足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液化气瓶所处位置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5液化气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充装务必到具备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换气(瓶)时应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密封胶圈应完好,协助服务站对钢瓶角阀进行动态试漏。

3、使用注意事项

3.1液化气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液化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要保持钢瓶的清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当钢瓶变形或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严禁使用;

3.4液化气罐严防曝晒,远离明火或高温,切勿用火烤或用热水等加热液化气钢瓶;

3.5液化气罐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

3.6使用电子点炉具,如连续三下不能点燃时,应稍候,待燃气散开后再点火

3.7使用、存储液化气的房间内,严禁液化气与其他火源(不准使用柴、煤炉及其他灶具)同室使用;

3.8当液化气压力不足不能正常燃烧时,要将钢瓶送到供气单位处理残液,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3.9如气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自行拆卸检查和修理,应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检修;

3.10严禁私自过气,气瓶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气瓶中的液化气倒灌进另一气瓶;

3.11灶具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

3.12灶具使用完毕,注意关好灶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3.13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液化气,并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3.14液化气瓶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采购,严禁堆积液化气瓶,原则上只准许存放1或2瓶。

4、安全检查

4.1液化气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每周进行一次液化气设备安全使用检查,并做好记录;

4.2每次厨师使用炉灶之前检查液化气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报主管并及时解决;

4.3液化气专用胶管每年检查、更换一次;

4.4要经常检查气罐、管道及球阀等是否漏气,可将肥皂水涂在钢瓶的角阀、调压器、球阀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并向供气单位报修。

5、钢瓶的检验方法

5.1看钢瓶护罩上用钢印标注的生产日期,使用周期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不可使用;

5.2看检验日期,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15kg以及小于15kg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kg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5.2.1在钢瓶角阀下的检验环上面,钢印打有检验日期或有效日期;

5.2.2在瓶体中下部有漆喷的有效期或下次检验日期,如超过有效期或下次检验日期的,属于过期钢瓶。

6、应急处理方法

6.1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泄漏时,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使其向没有明火的方向扩散,现场严禁开关电器,使用通讯工具,杜绝一切可能的火种;

6.2遇到钢瓶与调压器连接部位等处着火或不慎将钢瓶碰倒而火势扩大时,要立即抓住钢瓶的护栏将钢瓶扶起,然后用湿毛巾盖在钢瓶护栏上(或用干粉灭火剂喷射火根),关闭钢瓶角阀,火即灭,如火势较大,难以控制,应尽快报119火警,并迅速搬开周围容易着火的物件。